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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7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何云华犯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云华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7245号罪犯何云华,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苗族,重庆市黔江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作出(2005)秀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云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案经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6)莆刑终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本院于2009年11月17日和2012年7月27日依法裁定,对罪犯何云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八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何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云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云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杨以林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