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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林信锋与被告刘兴樟、赖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信锋,刘兴樟,赖年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713号原告林信锋,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刘兴樟,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赖年伟,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信锋与被告刘兴樟、赖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信锋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信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信锋负担。审判员  黄文献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