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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甘执字第00047号申��执行人王某某,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现住甘泉县城关镇迎宾路019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下寺湾采油厂职工,现住甘泉县金泉小区一号楼六单元4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甘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26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90元。2014年9月17日被执行人王某某全部履行了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2)甘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金成���行员杨会军执行员  刘 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延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