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吴元德与司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元德,司丽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盛民��字第00293号原告吴元德,农民。被告司丽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元德诉被告司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元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祝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