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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吴元德与司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元德,司丽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盛民��字第00293号原告吴元德,农民。被告司丽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元德诉被告司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元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祝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