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义民一初字第015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义民一初字第01550号原告黄某,女,1957年10月3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义县义州镇振兴街。被告吴某某,男,1956年7月21日生,汉族,职员,住义县义州镇振兴街。原告黄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8月6日在义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问题未做处理,并写了无共同财产,现原告要求登记在自已名下的楼房归自已所有。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原告黄某名下的坐落于义县义州镇振兴街林果局住宅丘(地)号1-8-11六楼88.61平方米住宅一幢归原告黄某所有;二、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