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贾某因与被申请人董某、白某债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某,董某,白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和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保字第00040号申请人贾某。被申请人董某。被申请人白某。申请人贾某因与被申请人董某、白某债务纠纷,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董某、白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路某房产一处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董某、白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路某房产一处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沙东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