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仙民初字第6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6012号原告康某某,女,住仙游县。被告梅某某,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家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