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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仙民初字第6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6012号原告康某某,女,住仙游县。被告梅某某,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家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