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海法登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林山岩申请债权登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山岩,林山岩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登字第00192号申请人:林山岩,朝鲜人。委托代理人:于鸿章、刘宇航,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林山岩自2014年3月25日至8月28日,受雇在“兴吉达”轮从事二轮机师职务,月工资1669.5美元,至今被拖欠船员工资7892.77美元,利息333.90美元,合计8226.67美元。因“兴吉达”轮被武汉海事法院依法拍卖,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并提供了船员工资明细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山岩在“兴吉达”轮拍卖公告发布后,于公告期间就其船员工资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林山岩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林山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任妮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褚 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