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重庆远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光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远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光田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远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光田,男,汉族。上诉人重庆远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3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渝北区是错误的,仅仅是临时安排被上诉人在渝北区木耳公租房工地工作,渝北区不是劳动合同履行地,而上诉人住所地在九龙坡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重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提起的诉讼,属劳动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安排被上诉人在重庆市渝北区木耳公租房项目工地工作,并在此工地受伤。该工作地点明确具体,应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因此,被上诉人刘光田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伍少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遵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