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民一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然、王渊欣、张松岭、沈玉先、王冰涛、张元慧诉被告范钦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然,王渊欣,张松岭,沈玉先,王冰涛,张元慧,范钦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1358号原告王春然,女,汉族,住禹州市。原告王渊欣,男,汉族,住禹州市。原告张松岭,男,汉族,住禹州市。原告沈玉先,男,汉族,住禹州市。原告王冰涛,男,汉族,住禹州市。原告张元慧,女,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范钦涛,男,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然、王渊欣、张松岭、沈玉先、王冰涛、张元慧诉被告范钦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然、王渊欣、张松岭、沈玉先、王冰涛、张元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然、王渊欣、张松岭、沈玉先、王冰涛、张元慧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齐鹏鹤人民陪审员 :李东乾人民陪审员 :苏浩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文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