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单忠臣与被执行人隋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忠臣,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单忠臣。被执行人隋利。申请执行人单忠臣与被执行人隋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隋利应给付申请人劳动报酬208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