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民二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梨树县小城子供销社与魏小雨、赵凤杰、于中国、姜树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小城子供销社,魏小雨,赵凤杰,于中国,姜树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梨民二初字第343号原告梨树县小城子供销社。法定代表人马春贵,主任。被告魏小雨,男,汉族,农民。被告赵凤杰,女,汉族,农民(系被告魏小雨之妻)。被告于中国,男,汉族,农民。被告姜树学,男,汉族,农民。原告梨树县小城子供销社与被告魏小雨、赵凤杰、于中国、姜树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小城子供销社撤回对被告魏小雨、赵凤杰、于中国、姜树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3.00元,退回原告201.50元,另20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梦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