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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民二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梨树县小城子供销社与魏小雨、赵凤杰、于中国、姜树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小城子供销社,魏小雨,赵凤杰,于中国,姜树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梨民二初字第343号原告梨树县小城子供销社。法定代表人马春贵,主任。被告魏小雨,男,汉族,农民。被告赵凤杰,女,汉族,农民(系被告魏小雨之妻)。被告于中国,男,汉族,农民。被告姜树学,男,汉族,农民。原告梨树县小城子供销社与被告魏小雨、赵凤杰、于中国、姜树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小城子供销社撤回对被告魏小雨、赵凤杰、于中国、姜树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3.00元,退回原告201.50元,另20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梦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