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非诉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某某局与谷某某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某某局,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诉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局。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谷某某。申请执行人某某局与被执行人谷某某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7日作出的(2007)长法非诉审字第47号行政裁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局作出的(2006)长国土罚字第0610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逾期将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某某局于200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罚款21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于200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查明要求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于2007年7月5裁定中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07)长法非诉审字第47号行政裁定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宝国审 判 员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陈传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