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杨某某、马某某、贺某某劳务合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马某某,贺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1522号原告郭某某,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杨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镇靖乡。被告马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镇靖乡。被告贺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镇靖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马某某、贺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彦弼审 判 员 赵伟国人民陪审员 杨占肖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凤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