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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初字第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杨某某、马某某、贺某某劳务合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马某某,贺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1522号原告郭某某,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杨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镇靖乡。被告马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镇靖乡。被告贺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镇靖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马某某、贺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彦弼审 判 员  赵伟国人民陪审员  杨占肖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凤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