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349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锁、王桂兰与张东风、梁凤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锁,王桂兰,张东风,梁凤侠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493号原告张锁,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永城市西城区中山街西段054号,住永城市人民路公疗医院家属院。原告王桂兰,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永城市双桥乡张阁村闫楼东组019号,住永城市人民路公疗医院家属院。委托代理人刘怀彦,永城市城关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东风,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永城市人民路公疗医院家属院。被告梁凤侠(曾用名梁玉玲),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人民路公疗医院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锁、王桂兰诉被告张东风、梁凤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锁、王桂兰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锁、王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锁、王桂兰负担。审判员 程亚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