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34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496号原告黄某某,男,1947年6月12日出生,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刘朝兴、李卫红,永安市丰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女,195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和好,而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本院调解,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和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丽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美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