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兰马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浙江今日包装有限公司与楼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今日包装有限公司,楼晓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兰马商初字第233号原告浙江今日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青香。被告楼晓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今日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楼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今日包装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袁 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