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贾某某,女,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陈某某,男,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贾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秀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