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26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陆某与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2677号原告:陆某,女,汉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汉族,1970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舒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