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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湖南壹捌捌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丹奇、詹春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壹捌捌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丹奇,詹春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湖南壹捌捌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华侨国际大厦一楼101房。法定代表人李权。被告刘丹奇,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詹春晖,女,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壹捌捌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丹奇、詹春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壹捌捌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40元,由原告湖南壹捌捌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贵平人民陪审员  宋国英人民陪审员  熊达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邹 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