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湖南壹捌捌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丹奇、詹春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壹捌捌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丹奇,詹春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湖南壹捌捌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华侨国际大厦一楼101房。法定代表人李权。被告刘丹奇,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詹春晖,女,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壹捌捌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丹奇、詹春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壹捌捌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40元,由原告湖南壹捌捌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贵平人民陪审员 宋国英人民陪审员 熊达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邹 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