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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刑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王某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沈和刑初字第0027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学文化,系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转移变更登记部部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2014年3月19日被监视居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14)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帅、王一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转移变更登记部部长负责单位房产转移登记核准工作期间,于2008年10月在对陈某(另案处理)申请办理沈阳市和平区文新大厦10层G座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明知申请人陈某没有按照规定递交相关房产交易要件和递交相关房产交易要件不符合规定,接受冯某请托,授意初审工作人员刘某某(另案处理)、复审工作人员王某丙(另案处理)通过审核,随后又严重违反核准工作职责及相关工作程序,擅自作出同意登记的核准意见,致使原登记在辽宁广告策划中心名下的沈阳市和平区文新大厦10层G座��屋权属转移登记到陈某名下。后陈某利用该处房产抵押借款并办理了房屋抵押权登记,导致原房屋所有人辽宁广告策划中心丧失对上述房屋的所有权。经鉴定,该房产价值人民币1,124,850元。2013年3月18日,本院将被告人王某甲带回调查。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证人张某、霍某、李某、金某、陈某、姜某、冯某、王某乙、庄某、吕某、孟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同案犯王某丙、刘某某的供述,书证以及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可以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和认定的罪名均不否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转移变更登记部��长负责单位房产转移登记核准工作期间,于2008年10月在对陈某(另案处理)申请办理沈阳市和平区文新大厦10层G座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明知申请人陈某没有按照规定递交相关房产交易要件和递交相关房产交易要件不符合规定,接受冯某请托,授意初审工作人员刘某某(另案处理)、复审工作人员王某丙(另案处理)通过审核,随后又严重违反核准工作职责及相关工作程序,擅自作出同意登记的核准意见,致使原登记在辽宁广告策划中心名下的沈阳市和平区文新大厦10层G座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到陈某名下。后陈某利用该处房产向王某丁抵押借款人民币85万元并办理了房屋抵押权登记,导致原房屋所有人辽宁广告策划中心丧失对上述房屋的所有权。经鉴定,该房产价值人民币1,124,850元。2013年3月18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将被告人王某甲带回调查。另查明,沈阳市房产局于2013年11月27日撤销了陈某沈阳市和平区文新大厦10层G座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于2014年3月6日将该房屋登记至原产权所有人辽宁广告策划中心名下。2014年7月11日,王某丁将其对陈某的人民币850,000元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于某。于某于2014年7月31日,通过沈阳市房产局将该房屋抵押权登记予以注销。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案件揭发系侦查机关工作发现以及被告人王某甲到案系经传唤到案。2、证人张某、霍某的证言,证实辽宁广告策划中心于1994年购买了沈阳市和平区文新大厦10层G座房屋,并于1998年办理了产权证。辽宁广告策划中心以担保的形式将该处房产的所有权证抵押在了辽沈晚报社,一直没有拿回来。辽宁广告策划中心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想处置资产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陈某与该处房产无任何关系。2011年二人知道该房产产权被转到陈某名下。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为辽沈晚报社广告经营中心常务副总经理。1999年左右,因为辽宁广告策划中心欠辽沈晚报社广告费没有结清,由张某提出辽宁广告策划中心将沈阳市和平区文新大厦10层G座房屋产权证抵押在辽沈晚报社,以保证能继续做广告。在广告费付清之后,该产权证一直放在辽沈晚报社,辽宁广告策划中心没有来取。4、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其未受辽宁广告策划中心委托办理沈阳市和平区文新大厦10层G座房屋的买卖、转让手续等事项,也没有办理过上述事项。其没有向陈某提供过身份证件,陈某曾让其在一张纸上写过自己的名字。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7月份,其为获得抵押贷款而通过他人补办了沈阳市和平区文新大厦10层G座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10月份,其通过他人伪造辽宁广告策划中心的营业执照、法人授权书等手续,在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发证中心申请办理沈阳市和平区文新大厦10层G座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将该处房产转移到自己名下。金某不是辽宁广告策划中心的代理人,房屋档案中金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其向金某索要的,金某的签字是谁签的记不清了,但其向金某索要了签名交给了为其代办上述事项的人员。6、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之前在沈阳市房产局下设的担保公司工作。2008年陈某经朋友介绍找其帮助办理一处房产过户,因其不懂该业务,遂找到冯某,让其帮忙办理上述事宜。7、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其为沈阳翠龙房地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该公司系沈阳市房产局下设的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陈某通过姜某找其帮助办理沈阳市和平区文新大厦10层G座房屋的产权���移登记,陈某交给其的契证、企业营业执照等手续均为复印件。随后,其带领陈某到沈阳市房产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陈某带了房屋手续原件,在交易窗口提交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其认识王某甲,在办理上述事项时,其是否找过王某甲记不清了。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为沈阳市房屋登记中心主任。沈阳市房产局对存量房交易登记要求初审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材料、证件是否齐全,审查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等事项。提交的材料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副本及《契证》或不征收契税确认单等,按照《沈阳市房屋登记技术规范》中关于“转移登记”部分的相关要求审核。由初审人员初审后提交给复审人员,复审人员在提交给审核人员。如果发现要交不齐全,则应按原提交顺序退回申请人。9、证人庄某的证言,证实其为沈阳市房产权属登记中心档案室核档员。房产名头变更时,由交易部将收取材料并通过房产交易中心内部联网的程序系统给档案室发邮件,其负责将收取的纸质档案与邮件信息比对,核查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情况、抵押情况、限制情况,如果没有问题就在电子邮件上确认,邮件就返回到交易部,然后将纸质档案装好交给调档员归库。10、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其为沈阳市房产局交易权属登记中心业务管理部职员,其于2002年3、4月份开始做电子档案录入的指导管理工作。电子档案录入的主要工作就是将原来房产纸质档案得信息录入为电子信息,将原来纸质档案材料扫描为电子档案,录入为电子档案后,电子档案内容与纸质档案内容是一致的。11、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份,沈阳市房屋产权交易权属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能通过电脑联网查看房屋产权档案,该系统叫“龙网系统”。该网存储的数据��是业务部门存储的数据,刘某某、王某丙、王某甲看到电脑中的档案是一致的。12、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时,其在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工作,负责房产转移接件、初审工作。初审后,其将受理的要件交给内勤,内勤派件给复审人员,复审人员通过档案室核档确认后审核通过,然后交给核准人员核准。申请人提供的要件齐全就可以受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申请。需要的要件是《沈阳市房屋登记技术规范》中关于“转移登记”部分提到的审查要件。辽宁广告策划中心房产转移登记是由其初审。其在收件时,收到的不是契证原件,应该是未征收契税说明的查档材料。其没有向申请人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因经过领导王某甲同意,其收取了该件,当时王某甲担保这个申请要件没有问题,可以受理。正常情况下,其不能收件,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关于契���问题的证明。案发后,沈阳市房产局将和平区文新大厦10层G座房屋登记恢复到了辽宁广告策划中心名下。由王某丙、王某甲出资,由于某出面偿还了陈某欠王某丁的款项,随后将该房屋上的抵押权注销。13、同案犯王某丙的供述,证实2008年时,其在沈阳市房地产产权权属登记三部(当时叫存量房转移登记部)工作,负责市级发证存量房交易审核工作。存量房交易分初审、审核、核准三步。初审是对申请人提供的房产转移资料进行审核,核对材料是否齐全,与房屋档案记载是否相符。审核岗位是对初审的审核情况再审核一遍,核准岗位是对前两步的审核情况再全面审核一遍,三个流程层层把关,三个流程全都审核通过了才可以发房证。初审、审核、核准三个步骤审核契证或者不缴契税证明需要审核原件,留档也是原件。2008年10月,辽宁广告策划中心出售和平区文���大厦10层G座房屋给陈某是由刘某某初审、其本人审核、王某甲核准的。该转移档案缺少契证或不征收契税确认单原件。因王某甲对其说该档案王某甲看过没有问题,其没有严格履行职责及操作规程,只简单看了看该房产的申请材料,没有将上面记载的材料与相对应的申报材料一一核对就将该房产交易申报材料审核通过了,然后交给王某甲部长核准。案发后,沈阳市房产局将和平区文新大厦10层G座房屋登记恢复到了辽宁广告策划中心名下。由其以及王某甲出资,由于某出面偿还了陈某欠王某丁的款项,随后将该房屋上的抵押权注销。1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其于2008年在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任房产转移登记部部长,负责产权人为单位的房产转移登记工作。当时房地产权属登记转移执行《沈阳市房屋登记技术规范(试行)》等规定。单位房产转移分���理、复审、核准三个环节,核准以后就把审核卷转到税务部门,然后转到发证岗位,发完证归档。初审环节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审核要件必须齐全,要件与微机登记信息相符,否则初审人员不可以受理。复审工作人员接到初审转交的申请转移登记卷后,复审工作人员要审核要件齐备,查看纸质和微机核档结果,如果要件齐全且与核档结果相符就同意后转交核准人员核准。当时由其负责核准工作,全面审核所有申请材料要件,审核核档结果,查看微机登记信息内容,认为符合规定后就在微机上核准。陈某于2008年10月22日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档案由刘某某初审、王某丙复审,其本人核准。按照规定,国有企业房屋转让应有国资委批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件才能核准。该档案中材料与目录不相符,缺少契证或不征收契税确认单。其在核准该房屋所有权转让过程中,没有全面审核免税证明的房屋行性质,没有国资委批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批件。在该房屋核准过程中,翠龙公司的冯某找其帮忙快点办理,具体怎么说的记不清了,但其没有接受过冯某的好处。其和审核的工作人员说了快给办理。案发后,沈阳市房产局将和平区文新大厦10层G座房屋登记恢复到了辽宁广告策划中心名下。由其以及王某丙出资,由于某出面偿还了陈某欠王某丁的款项,随后将该房屋上的抵押权注销。15、沈阳市和平区文新大厦10层G座房屋房产档案,证实该处房屋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到陈某名下所办理的相关手续及房屋档案情况。16、沈阳市和平区文新大厦10层G座房屋契税档案,证实该处房屋缴纳契税情况。17、辽宁广告策划中心企业档案,证实该企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等事项。18、沈阳市和平区文新大厦10层G座房屋所有权证影印件���证实该影印件系存放于辽宁晚报社的该处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辽宁广告策划中心。19、年度归档移交登记簿,证实卷号为X的产权人为辽宁广告策划中心的房屋档案归档移交情况,上面标有“担保、王某甲同意”字样。20、沈阳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出具的2008年“龙网”系统内部权限数据表,证实王某甲、王某丙、刘某某均有权使用该系统。21、民事判决书,证实陈某将沈阳市和平区文新大厦10层G座房屋抵押给王某丁,向王某丁借款人民币850,000元。22、沈阳市房屋登记技术规范(试行)、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操作规范,证实房屋所有权转移需要房屋所有权证、完税证明等要件,全民所有制企业房屋所有权转让需要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手续。23、契税暂行条例,证实全民所所有制企业购买土地、房屋免纳契税。24、组织机构代码证、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及干部履历表等书证,证实沈阳市房产局为机关法人,沈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系该局所属事业单位,负责房屋登记、转让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手续审核等工作。王某甲于2007年5月开始在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任转移变更登记部部长,系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5、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陈某因涉嫌诈骗沈阳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270余万元,于2012年4月4日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2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沈阳市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沈阳市和平区文新大厦10层G座房屋价值人民币1,124,850元。27、沈阳市房产局关于撤销陈某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沈阳日报剪裁件、房产证复印件、抵押权证复印件、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书、辽沈晚报复印件,证实沈阳市房产局将和平区文新大厦10层G座房屋登记恢复到了辽宁广告策划中心名下。于某将陈某欠王某丁的85万元人民币及利息还清,随后将该房屋上的抵押权注销。28、情况说明,证实沈阳市房屋登记中心在办理房屋登记工作中对翠龙公司代办的房屋登记件专设绿色通道,给予其提供加快办结等便利措施。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挽回公共财产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薛思林审 判 员  孙昌松人民陪审员  姜 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