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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一初字第02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李运平与刘玉春、吴振举、崔玉军、高乙、陈明全、李明伟、王晓东、王永耕、柏庆福、金保民、于秀臣、卜兆红、丛培娟、孙淑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平,刘玉春,吴振举,崔玉军,高乙,陈明全,李明伟,王晓东,王永耕,柏庆福,金保民,于秀臣,卜兆红,丛培娟,孙淑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一初字第02407号原告:李运平被告:刘玉春被告:吴振举被告:崔玉军被告:高乙被告:陈明全被告:李明伟被告:王晓东被告:王永耕被告:柏庆福被告:金保民被告:于秀臣被告:卜兆红被告:丛培娟被告:孙淑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平与被告刘玉春、吴振举、崔玉军、高乙、陈明全、李明伟、王晓东、王永耕、柏庆福、金保民、于秀臣、卜兆红、丛培娟、孙淑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富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