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一初字第02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李运平与刘玉春、吴振举、崔玉军、高乙、陈明全、李明伟、王晓东、王永耕、柏庆福、金保民、于秀臣、卜兆红、丛培娟、孙淑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平,刘玉春,吴振举,崔玉军,高乙,陈明全,李明伟,王晓东,王永耕,柏庆福,金保民,于秀臣,卜兆红,丛培娟,孙淑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一初字第02407号原告:李运平被告:刘玉春被告:吴振举被告:崔玉军被告:高乙被告:陈明全被告:李明伟被告:王晓东被告:王永耕被告:柏庆福被告:金保民被告:于秀臣被告:卜兆红被告:丛培娟被告:孙淑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平与被告刘玉春、吴振举、崔玉军、高乙、陈明全、李明伟、王晓东、王永耕、柏庆福、金保民、于秀臣、卜兆红、丛培娟、孙淑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富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