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川中监狱关于对罪犯李彪提请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彪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1505号罪犯李彪,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9日作出(2004)成刑初字第2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与同案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案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8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50号刑事判决,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的第(三)项。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服刑期间因无故意犯罪,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0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7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6日以(2010)川刑执字第63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8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0年2月至2014年5月累积计分197.43分,月平均3.80分,2011年10月受禁闭处罚1次。该犯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与同案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禁闭审批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笔录、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至2027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维 登审判员 胥雪梅代理审判员鲜代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玥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