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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执行字第32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陈进添、陈艺诚、蓝思远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陈进添,陈艺诚,蓝思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3269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进添,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执行人陈艺诚,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蓝思远,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陈进添、陈艺诚、蓝思远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思刑初字第7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9870.97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吴颖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和房产登记,亦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32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雅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