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行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李晓文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浦行初字第352号原告李晓文,女,198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华,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民。委托代理人蔡炜,男。第三人黄燕怡,女,1987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李晓文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第三人黄燕怡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晓文负担。审 判 长 赵忠元代理审判员 姚 姝人民陪审员 梁爱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