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丽青章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孙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青章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孙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涂军威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