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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光执行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光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高有良、官月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光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高有良,官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光执行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光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光泽县。法定代表人高玲,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高有良,男,1972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被执行人官月英,女,1976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本院在执行光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高有良、官月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2013)光执审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5000元,对余款暂时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3)光执审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小琴审判员  李绍伟审判员  黄国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楠件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