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民初字第8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罗茂文与王荣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茂文,王荣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初字第839-1号原告:罗茂文,淄博市居民。被告:王荣凯,淄博市周村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茂文与被告王荣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茂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罗茂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海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