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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刑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黄忠波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兴刑执字第763号罪犯黄忠波,男,1988年3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10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黄忠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1年4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漏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年零六个月,加上原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25年4月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8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忠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由于其罪刑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从严,在减刑幅度内少减二个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忠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幼封审判员  董雁凌审判员  杨慧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