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瓯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胡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瓯刑初字第112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曾因赌博,先后于2006年9月29日、2010年9月3日、2011年8月13日、2013年5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罚款500元、行政拘留十日、十日、四日。因本案于2013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4)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施君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胡某在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霞坊北路46号家中,利用“465游戏”、“998游戏”网络赌博平台,针对网站的参赌人员,提供网络“银子”(赌博网站里的虚拟游戏币)兑付、倒卖服务,并以低买高卖的形式获取利益。2013年12月3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胡某,并在其家中查扣电脑主机2台、银行卡2张、U盾3个及手机2部。经查,涉案赌资数额共计1000余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项某、潘某、徐某、阮某、卓某、谢某、贺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及照片,个人活期明细查询及个人账户对账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电子数据光盘,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正产人民陪审员 黄相华人民陪审员 卢和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选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