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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商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张百青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百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商初字第225-2号原告张百青。委托代理人李金龙。被告陈桃香,女,成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百青诉被告陈桃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房道生代理审判员  赵剑岚人民陪审员  杨丹凤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