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商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张百青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百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商初字第225-2号原告张百青。委托代理人李金龙。被告陈桃香,女,成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百青诉被告陈桃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房道生代理审判员 赵剑岚人民陪审员 杨丹凤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