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功民初字第13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庆华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津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华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津晟商贸有限公司,大连瑞隆能源有限公司,威海世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功民初字第1317-1号原告庆华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62号泰达msd-b1座12层。法定代表人霍庆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卢金峰,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开发区津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博润商务广场1-913。法定代表人牛文杰。第三人大连瑞隆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写字楼6039室。法定代表人汪波江。第三人威海世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区海埠路288-1号。原告庆华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开发区津晟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瑞隆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威海世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华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6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石攀清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人民陪审员 苗庆香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