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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铁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三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铁商初字第35号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刘国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美芝,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有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30元,减半收取4515元,由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淑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