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褚某某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汉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向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