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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褚某某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汉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向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