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执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邢春玲申请执行长春中东天宝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春玲,长春中东天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二执字第01789号(2013)二执字第1789号申请执行人邢春玲,住长春市。被执行人长春中东天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春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春中东天宝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的执行标的物正在处理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二民二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国审 判 员 张 林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春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