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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寻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树发、陈建柱申请执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发,陈建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寻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发,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陈建柱,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地址;昆明市官渡区。负责人:李煜,该公司总经理。张树发、陈建柱申请执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寻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执行案款154046.5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154046.5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寻执字第28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升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艺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