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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行非诉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宁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春涛、岳秋英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春涛,岳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行非诉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宁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英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毛飞,该局综合执法中心副主任。被执行人李春涛,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本县。被执行人岳秋英,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本县。本案在执行宁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春涛、岳秋英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申请人宁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宁行非审字第62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刘文水执行员  王建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檀宾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