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汉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乔素芬与彭钊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乔素芬,女,1966年12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张道平,广汉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钊波,男,1983年12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素芬诉被告彭钊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素芬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乔素芬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