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柯安宁与尹礼平、黄石威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安宁,尹礼平,黄石威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178号原告柯安宁。委托代理人饶政露,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尹礼平。委托代理人刘志、邱凯,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黄石威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武汉路186-41号。法定代表人方绪寨,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安宁与被告尹礼平、黄石威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安宁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安宁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安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柯安宁负担。审 判 长 罗 锋人民陪审员 皮建军人民陪审员 马 攀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