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满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淑英与苟福庆、苟福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英,苟福庆,苟福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满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刘淑英,女,1947年3月18日生,汉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江城大街278号楼3单元1206室。被执行人苟福庆,男,1944年农历9月11日生,汉族,满城县大册营镇岗头村人。被执行人苟福国,男,1955年2月15日生,汉族,满城县大册营镇岗头村人本院在执行刘淑英与苟福庆、苟福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2012)满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米秋合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殷红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