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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满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淑英与苟福庆、苟福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英,苟福庆,苟福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满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刘淑英,女,1947年3月18日生,汉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江城大街278号楼3单元1206室。被执行人苟福庆,男,1944年农历9月11日生,汉族,满城县大册营镇岗头村人。被执行人苟福国,男,1955年2月15日生,汉族,满城县大册营镇岗头村人本院在执行刘淑英与苟福庆、苟福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2012)满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米秋合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殷红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