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东民小字第2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沈阳厚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德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厚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德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小字第2520号原告:沈阳厚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265号。法定代表人:张玉雷。委托代理人:赵艳。被告:张德顺。原告沈阳厚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德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添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冯 添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殷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