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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松桃县计生局与浦XX、陈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蒲X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冉启江,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应军,男,该局法制股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颖冲,男,大路乡计生办依法行政工作员。被执行人蒲XX,男,汉族,农业,住松桃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XX,女,汉族,农业,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蒲XX、陈XX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4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蒲XX、陈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4年09月10日前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200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浦XX、陈XX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200.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松行审字第19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济洲审判员  屈锡明审判员  邓海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继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