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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秀平与李建新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平,李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平。被执行人李建新。本院在执行张秀平与李建新侵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双桥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晓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王春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