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秀平与李建新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平,李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平。被执行人李建新。本院在执行张秀平与李建新侵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双桥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晓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王春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