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刑二终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李诚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刑二终字第00113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扬州市看守所。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宝刑初字第030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对原判决表示服判,同时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1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宝应县人民法院(2014)宝刑初字第03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铭代理审判员 陈圣勇代理审判员 汤军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严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