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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酒肃民一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纪华道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华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酒肃民一初字第607号原告纪华道,男,生于1962年7月24日,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公务员。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2506007-2。法定代理人唐红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庆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吴国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科技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华道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名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纪华道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纪华道申请撤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权的有效处分,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华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纪华道承担。审 判 长  李玉明审 判 员  庞春梅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学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