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8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张艳茹与张占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茹,张占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813-1号原告张艳茹,农民。被告张占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茹诉被告张占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茹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占峰所有的冀F×××××号北京现代车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占峰所有的冀F×××××号现代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栗荣红审 判 员 庞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牛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