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63号谈有全与陈带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63号原告:谈某甲,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被告:陈某,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原告谈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谈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谈某丙。二、是否有离婚协议:原、被告双方没有离婚协议。三、是否存在法定离婚的情形:原、被告不存在法定离婚的情形。四、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或债权情况:原、被告没有主张。五、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或债权情况:原、被告有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大道30号二座406的房产一间及车牌号码为粤E×××××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原、被告没有主张共同债权。六、属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情况:原、被告没有主张。七、属于夫妻共同所负债务情况:原、被告没有主张。八、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情况:原、被告子女已经长大成年,身体健康,不存在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情况。九、影响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特殊情况。十、婚姻中的过错及离婚损害赔偿情况:原、被告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张。十一、是否需要经济帮助:被告提出如果判决与原告离婚,即要求原告支付30万元的帮助。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没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十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大道30号二座406的房产归被告所有;车牌号码为粤E×××××小型普通客车归原告所有;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十四、被告的答辩意见:1、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承认自己的脾气比较暴躁,性格多疑,但原、被告已经结婚并一起共同生活了20多年,双方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虽然双方有时会因家庭琐事造成磕磕碰碰,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总体上还是比较好的,被告还深爱着原告,被告愿意为了原告、为了这个完整及和谐的家庭改变自己暴躁的脾气和多疑的性格,同时也希望原告能改正自己在深夜不归家的生活坏习惯;2、如果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即要求原告给予被告经济帮助30万元。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的维护和发展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和珍惜;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包容、加强沟通,并肩解决生活上出现的各种困难和影响夫妻感情的问题,为创造和谐、幸福的家庭环境而付出努力。原告谈某甲与被告陈某从结婚至今已有二十六年之久,生育了一个儿子和一个某,他们都已长大成人,虽然原告与被告在日常生活中有时会有磕磕碰碰,但夫妻双方在这二十多年的生活过程中,风风雨雨,一路走来,说明了原、被告在艰辛的家庭生活中建立了相当深厚的夫妻感情,只要相互能尊重对方,珍惜这二十多年中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体谅关心对方的内心感受,加强沟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具有和好的可能。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不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由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故财产问题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谈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家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麦小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