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4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李衍霞与李建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衍霞,李建勋,李春亮,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417-1号原告李衍霞,女,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建勋,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春亮,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衍霞诉被告李建勋、李春亮、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李建勋驾驶的鲁*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李建勋驾驶的鲁*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