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县执字第002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牡丹江农海氨基酸复合肥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与李宝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农海氨基酸复合肥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李宝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盘县执字第00210—1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农海氨基酸复合肥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65865-3。企业负责人孙明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宝堂,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农海氨基酸复合肥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宝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5日作出的(2014)盘县民二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牡丹江农海氨基酸复合肥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700.00元、案件受理费283.75元、执行费350元,共计31333.75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盘县民二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铁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