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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三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三初字第90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法定代表人张书亮。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71号。法定代表人冯大维。委托代理人陈天宇,长春市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劲钢代理审判员  高 崇人民陪审员  张务兴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宫 平 来源:百度搜索“”